贵州劳务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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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劳务派遣制度】《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原劳动合同法”)的一次修正。有读者想理解新劳动合同法较之原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不同、能给广阔劳动者带来哪些实践保证等,小编给您予以细致解读。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正,主要集中在“劳务派遣”相关的条文。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敏用工需求和处理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作用。

  原劳动合同法也用特地章节规则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由于一些相关条款和规则比拟准绳性,缺乏明白界定,在理论中呈现了一些问题。如,某些用人单位打着劳务派遣的幌子,损害劳动者权益、超范围运用被派遣劳动者、降低工资待遇、逃避交纳社会保险费、逃税款等。也有些不标准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串通,采用诈骗手腕,克扣劳动者报酬。另外,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在劳务派遣的“三性”、“同工同酬”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上,控制的尺度和规范也不统一,使得劳动者、用人单位、法律工作者经常堕入困惑。

  新劳动合同法增设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答应制度、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厉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益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义务等规则,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标准运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运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劳务派遣工作标准有序开展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益,细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益。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同工同酬准绳,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肯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商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契合前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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