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验收
贵州兴万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告诉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工品等有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欢迎您的来电咨询!